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南路西侧三段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0W77Q。

法定代表人:杨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250237。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被执行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5366904。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与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8075.4元及利息、受理费,截至2021年6月23日仍未受偿。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向德阳市不动产、德阳市车管所、德阳市公积金、证券、保险等部门查询,轮候查封了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的土地一宗。但抵押给长城华西银行,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德阳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03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