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37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春林,德阳市旌阳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250237。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被告: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4131938B。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提交撤诉申请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