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37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春林,德阳市旌阳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250237。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被告: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4131938B。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提交撤诉申请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