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07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2元,减半收取9551元,由原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