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蓥市隆兴页岩砖厂、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81执5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1681执55号裁定书,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6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邝莉
书记员  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