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81执5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1681执55号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60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邝莉
书记员 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