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6155号
原告:广安市鑫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大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段宗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中兰,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369号301。
法定代表人:刘波。
原告广安市鑫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鑫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