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11民初780号
原告(反诉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946756。
法定代表人:刘高平,系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系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斌,男,系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门路丽景花园城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2932763D。
法定代表人:朱静,系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24978428.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670219.7元及2021年5月1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标准)。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代售房款人民币83957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85%标准)。3、判令被告承担30#至32#误工损失人民币482560.8元。4、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50000元。5、判令原告享有的上述债权28720779.3元在原告承建的21-28#、30-32#房产及储藏室中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了《丽景豪庭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丽景豪庭二期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其中:8栋多层及地下室(21#-28#楼约21000平方米),暂定造价4000万元;3栋高层及地下室(30#--32#楼约22000平方米),暂定造价4000万元。协议第7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为:一、多层部分(含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封顶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45%,外墙面全部施工完成拆除脚手架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15%(以上付款不含工程隐蔽增加和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确定后,付至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二,高层部分(含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至十层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20%,工程封顶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25%,外墙面全部施工完成拆除脚手架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15%(以上付款不含工程隐蔽增加和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确定后,付至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如现场条件限制分期施工,按分期施工面积进行核算相应工程合同总价。工期要求为:45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进场开工报告为准。
上述协议经双方签盖章生效后,原告开始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全面施工建设。但因被告方规划等原因,不具备同时开工的条件,因此8幢多层先开始施工,实际开工的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但施工许可证办理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而3幢高层的实际开工时间为2016年11月,但施工许可证办理日期为2017年6月3日。
2017年8月11日,被告取得8幢多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的施工工程也于2017年9月29日前完工并及时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审计结算报告。经过整体验收,8幢多层于2017年11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2017年12月份,被告方也如期将21#-28#楼对外销售交付,然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算审计报告却以各种借口拖延确认时间,同时也以结算未办为由拒付工程进度款。此时被告的欠款已高达600万元(4000*0.75-2400)。与此同时,3幢高层也在施工建设中。由于被告资金出现困难,不仅在多层施工工程中拖欠工程款,高层施工建设中也未能按节点支付工程款,直接导致原告方无法正常支付大量的农民工工资及到期材料款,施工进度一度出现停滞状态。为协助被告方度过困难期,也为尽快收回工程款,经充分协商,双方于2018年2月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以房抵款51套,总价人民币25096437元。由于所抵住宅系在建工程(高层32#楼),故在该协议第3条中双方特别约定:“在交易时,双方用正式发票交换,乙方(原告)开工程款发票给甲方(被告),甲方收到乙方工程款发票,视为房款已付清,同时开具购房款收据给乙方,并视为甲方已支付了房产价值等额工程款给乙方。最终办证时,乙方以购房收据换成房屋销售发票”。然而,让原告未曾料到的是被告方隐瞒了所抵住宅房土地被抵押的事实,导致工抵房无法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严重影响原告出售变现,更无法以此来及时兑现所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等外债。尤其恶劣的是被告对已提供给原告的房源进行部分擅自处理并占有售房款。更有甚者,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部分购房户强行设置需同时购买地下车位的附带要求,且故意拖延备案手续办理过程,给原告变现造成非常大的困惑。截止2019年1月23日被告拖欠工程款高达1300万元。对此,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朱静虽书面承诺分期支付并与原告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600万元,但最终未能兑现。原告被迫于2019年春节后全面停工。
2019年4月25日,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协调会上被告承诺在2019年6月25日前向原告出具8幢多层工程款的审核报告,并在二个月内完成工抵房的土地解押手续,但被告的承诺依然不能总现,原告也因此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而无力启动复工。
2019年7月19日,为了保障老百姓顺利交房,以稳定大局为重,在主管单位的督促下,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第一条,甲方(被告)保证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善32#楼401、404、204、1903、501、801、1304、1603室的备案和贷款手续,该付给乙方(原告)的购房贷款、应退购房差价款、代销售的204房款等应保证在2019年9月30日陆续完善相关手续;第二条,乙方保证于9月30日完成地下室地坪、卫生间防水、架空层施工、32号楼室外地下室通道、楼层清扫和修补、水电安装和配合建设和监理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第三条,甲、乙双方应紧密配合,甲方及时完成电梯、绿化、小区供电、材料供应等配套工程,不得影响乙方施工进度,同时乙方应及时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施工内容,不得影响甲方施工工期;第四条,甲方保证乙方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二条工作内容后三日内,及时接受乙方提交的丽景豪庭30-32#楼及相应地库审计结算报告并立即进行审计,并保证2020年7月30日前审计完成;第五条,甲方保证在2019年8月31日完成丽景豪庭21#-28#楼的全部审计工作。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原告开始复工。2019年9月份,原告在完成上述协议第二条内容后向被告提交高层及相应地库工程结算报告,然而被告方却未能按协议第四条约定予以接受。同时,8幢多层审计结算报告,被告一直拖到2020年4月7日才完成审核确认,最终定案价为人民币45019470.04元。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高达1000多万元,其中:多层及相应地库工程欠700余万,欠高层及相应地库工程约300万元。
2020年8月28日,为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双方经协商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第二条:被告保证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丽景豪庭30#-32#楼及相应地库(高层区域)的结算审计工作,若逾期未完成审计,被告同意以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书金额50445081.33元作为最终结算审定价;第三条:被告以丽景豪庭32楼以房抵工程款的房源合计51套,被告负责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房屋备案及相关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房屋土地抵押、退回按揭款、贷款、补差价款等)。另外,51套房源中的204、1204、1303、1302四套房产,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允许的情况下自主转让,被告必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该4幢的价值以货币资金支付至原告方,或者更换经原告书面认可的住宅抵给原告,同时在9月1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第四条:以上三条被告在严格履行之中,原告将在第一时间配合被告办理所有竣工备案移交工作的签字盖章。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如期完成所有竣工备案移交工作的签字盖章,被告也于2020年12月将30-32#楼对外出售交付。然而,被告方再次失信于原告,至今也未完成3幢高层的结算审计工作,所欠工程款合计高达24978428.8元(其中多层欠5452582.54元、高层欠19525846.26元)。另外,由于被告恶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方工期严重延误,并致第三方脚手架施工超时损失48万余元,其他损失暂未统计。对上述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双方显已形成纠纷。
综上,原告认为我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多份协议中再三违约,甚至是恶意违约;不能按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故意隐瞒土地抵押的事实、拖延工抵房的备案时间,甚至将已约定抵给原告的工抵房予以私自对外销售并占有房款等。被告方上述一系列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不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名誉损失。对此被告应依法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损失。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告诉称不是事实。1、被告付款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进度,截止2020年9月18日,被告已经就21#至28#楼工程项目支付超过3892.791万元,截止2021年6月8日,被告就30#-32#楼工程项目支付超过3012.6777万元。无论在任何节点,付款已超。2、原告有严重的违约事实,包括阻止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工人闹事、严重阻挠施工进度等。二、原告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以及原告单方计算结算数据成立的条件并不成就。1、工程以合法为前提,所有的地下室工程至今没有全部完工,没有办理人防验收,没有竣工验收,不符合合同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2、2015年9月19日协议书第5.4(5)约定工程结算时间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资料移交到城建档案馆,且在相关部门办理完竣工结算备案手续,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后六个月,该条款各条件均没有实现,不满足合同约定。3、2020年8月28日补充协议中以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金额作为最终审定价条件也未成就,双方约定如有拖延,由拖延方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截止2021年1月27日,原告仍在恶意拖延审计工作和审计进度。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且补充协议的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4、竣工结算前,被告最多支付到合同价的75%,且涉案工程全部的地下室均没有竣工,而被告支付款项已经远超进度,被告不仅没有支付义务,原告还应当退还超进度支付款。5、双方在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证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故签证之外的工程量不能成立,原告在本案中故意不提供备案合同就是为了回避本案条件并未成就的事实。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双务合同,抛开合同主要义务不谈,至今被告已付款金额与原告开票金额差额已差数千万元,被告享有履行抗辩权。四、原告提出在建工程款优先权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时间,依法不能享受,且28#楼、30#楼绝大多数房屋已经预售给相关业主,客观事实和法律实践中也不支持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是工程施工方,应当对自己履行施工的情况以及诉讼标的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至今未看见原告就地下室施工和竣工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在计算竣工工程款时仍将地下室工程量列入,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六、原告违约,不能因违约反而获利,故利息主张不能成立,且事实上利息计算与实际付款是冲突的,已付款已超进度款。七、原告诉请退还代售房款是新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且代售房款与原告第一项诉请重复计算,即原告在计算所欠工程款时并没有扣除已购51套工抵房价款。八、被告不认可原告单方结算的所有数据,包括多层和高层。因结算的前提工程竣工并未成就。九、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关联性,且被告事实上是多退了25万元保证金给原告。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损失不成立,不真实。十一、被告保留就原告各种违约追究违约责任索赔的权利。同时保留对原告勾结被告工作人员损害被告利益,采取黑恶手段等阻扰施工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完成丽景豪庭21-28号楼及30-32号楼的地下室剩余工程(电器安装等)施工,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并办理地下室工程项目人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2、判决反诉被告将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室竣工验收全部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验收文件、基础验收记录、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验收记录及有关附件、施工单位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盖章及填写内容)原件交给反诉原告,与反诉原告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工程资料(包括桩基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节能保温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有竣工图)移交到城建档案馆,办理竣工备案手续。3、判决反诉被告立即为反诉原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案本诉费、反诉费、鉴定费20万元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被告承建反诉原告发包的工程施工范围和反诉被告提供的结算资料中均包括地下室工程项目,但地下室工程项目并未按照合同施工完毕(祥见合同和施工图),更没有办理法定和约定的人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丽景豪庭协议书》第5.4(5)条约定工程决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资料移交到城建档案馆,且在相关部门办理完竣工备案手续,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后六个月。现反诉被告拒不向反诉原告提供工程资料,也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反诉原告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但反诉被告至今也未能按照反诉原告支付的金额开出足额增值税发票,反诉被告种种违约,违反了建设工程必须办理竣工验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反诉原告的严重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请求支持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益建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反诉原告**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工程资料的提交及办理都是需要**公司牵头处理的,益建公司作为施工方只是配合。如果**公司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益建公司同意配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9日,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开发单位、发包方)与原告(反诉被告)益建公司(投标单位、承包方)签订《丽景豪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丽景豪庭二期;建设地点为铜都大道东侧、天店路南侧;建设规模为3幢高层建筑面积约22000平方米,8幢多层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2、投标范围及质量工期:投标范围为施工图纸载明的及图纸答疑所说明的内容部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要求为45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进场开工报告为准。3、资金来源:自筹。4、投标人要求:资质等级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资金实力要求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300万元;投标报价为地下室总价暂定4000万元(地下室在高层区域面积为8000平方米,分摊造价为1600万元;地下室在多层区域面积为12000平方米,分摊造价为2400万元),丽景豪庭3幢高层总价暂定为4000万元(含相应范围地下室),丽景豪庭8幢多层总价暂定4000万元(含相应范围地下室)。5、工程报价计算范围:施工图纸上载明的以及图纸答疑所说明的。招标人指定分包项目:所有门窗、栏杆、扶手、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百页窗、烟道。甲供材料:加气砼砌块、外墙面砖、屋面瓦、楼梯地砖、室内户控箱、弱电工程电信主材,其余材料均为乙购。甲供材料,承包人只计1.3%的材料保管费进入报价,甲供材料按定额含量×甲供价格-实收数量×甲供价格方式结算,甲方有权决定其他未注明的分包项目和甲供材料。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修改、隐蔽工程洽商予以调整;中标合同价作为中间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决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资料移交到城建档案馆,且在相关部门办理完竣工备案手续,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后6个月内审定。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收3%工程总包服务费(电梯分包项目不计总包服务费)。6、招标方式:意向性邀请招标。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一、多层部分(含地下室):多层主体结构工程封顶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45%,外墙面全部施工完成拆除脚手架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15%(以上付款不含工程隐蔽增加和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确定后,付至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二、高层部分(含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至十层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工程封顶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25%,外墙面全部施工完成拆除脚手架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该部分合同总价的15%(以上付款不含工程隐蔽增加和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确定后,付至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如现场条件限制分期施工,按分期施工面积进行核算相应工程合同总价。8、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多层主体工程全部验收合格框架填充墙全部砌完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的50%,高层主体工程封顶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的50%,余下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作为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服从管理的保证金(以上五项各占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资料移交到城建档案馆,且在相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在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服从管理各方面由现场工程师核对确认应实退履约保证金,并办理相关流程后,再开始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9、投标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转入**公司及工程中标后本协议生效,余下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高层开工建设前15日内转入**公司。10、本协议作为招标阶段事先控制条件并且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6年2月18日,益建公司进行丽景豪庭21#至28#楼8幢多层的开工建设,2016年11月16日,益建公司进行丽景豪庭30#至32#楼3幢高层的开工建设。2017年4月14日,因**公司尚未办理丽景豪庭30#至32#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益建公司向**公司和工程监理单位安徽长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建设工程停工申请》,申请暂停施工。2017年4月17日,安徽长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意见为自4月18日起,暂停主体工程施工。2017年4月20日,**公司意见为一层以上单体可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加快完成地下室工程。2017年7月3日,**公司办理3幢高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7年11月28日,益建公司完成了丽景豪庭21#至28#楼8幢多层的施工,并于2017年11月28日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为合格标准。丽景豪庭30#至32#楼《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30#至32#楼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2日综合质量验收为合格。
2018年2月9日,益建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乙方向甲方购买丽景豪庭32幢51套房屋,该51套房屋的销售单价均按每平方米5100元计算(房号……,51套房源总房款为25096437元)。2、乙方同意将丽景豪庭21#-28#楼及30#-32#楼工程进度款中25096437元工程款直接抵扣乙方的购房款,剩余工程进度款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3、乙方用丽景豪庭21#-28#楼及30#-32#楼的工程款来抵付房款,在交易时,双方用正式发票交换,乙方开工程款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工程款发票,视为房款已付清,同时开具购房款收据给乙方,并视为甲方已支付了房产价值等额工程款给乙方,最终办证时,乙方以购房收据换成房屋销售发票。4、本抵款协议签订后,凭乙方出具的购房签约人证明和相应购房收据,甲方与乙方确认的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对此,乙方不持异议。5、乙方应自行安排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正常发放。
益建公司和**公司双方约定的以房抵工程款的丽景豪庭32号楼土地使用权已由**公司于2016年6月设定抵押给其他单位。2019年7月19日,益建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丽景豪庭30#、31#、32#楼工程因交房需要,为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保证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善32#楼401、404、204、1903、501、801、1304、1603备案和贷款手续,该付给乙方的购房贷款、应退购房差价款、代销售的204房款等应保证在2019年9月30日陆续完善相关手续;二、乙方保证于9月30日完成地下室地坪、卫生间防水、架空层施工(排水管引出、土方平整夯实、地坪浇筑、地砖铺贴)、32号楼室外地下室通道、楼层清扫和修补、水电安装和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工作;三、甲、乙双方应紧密配合,甲方及时完成电梯、绿化、小区供电、材料供应等配套工程,不得影响乙方施工进度,同时乙方应及时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施工内容,不得影响甲方施工工期;四、甲方保证乙方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二条工作内容后三日内,及时接受乙方提交的丽景豪庭30-32#楼及相应地库审计结算报告并立即进行审计,并保证2020年7月30日前审计完成;五、甲方保证在2019年8月31日完成丽景豪庭21#-28#楼的全部审计工作;六、经双方友好协商,因30-32#楼整个工程施工周期较长,经双方协商一致,钢材和商品砼等材料价格在决算中以开工报告执行时间,地下车库按原合同执行,地上部分以结构一层至顶层按铜陵市信息价平均值执行,30#-32#楼地库细石砼找平层执行2019年7月至8月信息价平均值。
2020年4月7日,益建公司和**公司双方盖章确认的丽景豪庭21#-28#楼及相应区域地下室工程的《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载明工程造价为45019470.04元(其中地下室工程造价为25049477.85元)。同日,**公司接受了益建公司报送的丽景豪庭30#-3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决算书、决算资料。2020年6月2日,丽景豪庭30#-32#楼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8月28日,**公司(甲方)与益建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乙方30#-32#楼及相应地库(高层区域)项目的工程款5万元。二、甲方确保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丽景豪庭30#-32#楼及相应地库(高层区域)的结算审计工作,若逾期未完成审计,甲方同意以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金额50445081.33元作为最终结算审定价,甲乙双方如有拖延,由拖延方承担相应责任。三、甲方以丽景豪庭32楼以房抵工程款的房源合计51套,甲方负责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房屋备案及相关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房屋土地抵押、退回按揭款、贷款、补差价款等)。另外,51套房源中的204、1202、1303、1302四套房产,甲方在没有经过乙方允许的情况下自主转让,甲方必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该4套的价值以货币资金支付至乙方,或者更换经乙方书面认可的住宅抵给乙方,同时在9月1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四、以上三条甲方在严格履行之中,乙方将在第一时间配合甲方办理所有竣工备案移交工作的签字盖章。益建公司提交的丽景豪庭30#-32#楼及相应地库(高层区域)《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载明工程造价金额为50445081.33元(其中地上建筑工程造价28408625.7元、地下室建筑工程造价21873593.73元、甲供材保管费20819.02325元、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142042.8787元)。甲供材保管费20819.02325元、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142042.8787元系益建公司预估金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皖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丽景豪庭30#-32#楼地上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2月28日,安徽皖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有送鉴资料及现场勘验记录,经鉴定确认造价为人民币24185041.24元,此造价中不含争议金额。2、争议部分造价为2008213.72元请法院裁定。具体如下:(1)内墙满铺网格布、外墙满铺钢丝网造价金额493358.98元,因双方对是否实施存在疑议。(2)材价调整造价金额1413969.51元,因双方对是否履行的前置条件存在争议。(3)架空层地面做法变更造价金额48291.26元,因**公司对工程签证单不认可。(4)30#楼配电房增加设备基础造价金额1019.94元,因**公司对工程签证单不认可。(5)关于AP1、AP2配电柜进线电缆部分造价金额17892.73元,因**公司对签证单不认可。(6)电表箱安装费造价金额5933.42元,因在勘验现场和在三方对接时,双方关于电表箱安装的施工单位陈述不一致。(7)排水管阻火圈及防水插座造价金额27747.88元,因排水管阻火圈及防水插座申请金额中不含此部分造价,三方对接时双方确认此部分为益建公司施工。鉴定说明事项:1、本次造价鉴定未计入甲供材材料保管费(因未提供甲供材材料单价及数量);2、本次造价鉴定未计入总包服务费(因未提供分包项目结算价格);3、未考虑工期提前或延误而应对承包人的奖惩;4、本次鉴定未扣除工程施工用水、电费。**公司支付了鉴定费2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和召开庭前会议,关于丽景豪庭21#-28#楼**公司已付工程款情况为:1、益建公司和**公司无异议金额为2686万元;2、有异议本院认定的金额为230万元(编号20认定100万元、编号24认定100万元、编号32认定30万元);3、16套房和1个车位抵工程款7955914元,以上合计付款3731.5914万元。另**公司为益建公司代为支付维修费20250元。
关于丽景豪庭30#-32#楼**公司已付工程款情况为:1、益建公司和**公司无异议金额为1037万元(含编号17,即2019年2月3日“工程款转保证金”100万元,备注:该款**公司实际未支付,冲抵益建公司应当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有异议本院认定的金额为113.6万元(编号14认定20万元、编号15认定10万元、编号16认定20万元、编号18认定60万元、编号24认定6000元、编号25认定3万元);3、34套房和5个车位抵工程款16896981元,以上合计付款2840.2981万元。另**公司为益建公司代为支付维修费2000元。丽景豪庭21#-28#楼和30#-32#楼付款明细以及抵房信息详见判决书附件。因**公司支付给益建公司款项中包括以房抵工程款金额,双方对所抵房屋后续备案等手续目前尚有分歧,益建公司现未按**公司累计付款金额向其出具工程款发票。
根据益建公司和**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签订的《丽景豪庭协议书》约定,益建公司应当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益建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公司缴纳了200万元,另100万元益建公司于2019年2月3日以应收工程款100万元予以抵交,益建公司合计已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22日退还益建公司保证金150万元、20万元、30万元、25万元,合计已退保证金225万元,尚欠75万元保证金未退。
丽景豪庭21#-28#楼以及30#-32#楼的相应地下室均未进行验收。本案审理过程中即2021年6月28日,**公司向益建公司发出通知,称益建公司施工的地下车库未能竣工验收交付,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安装部分预埋管道堵塞,位置错误,地下室人防和非人防土建部分外墙、顶板、积水坑等渗水严重,希望益建公司收函后加快工程竣工验收进度。2021年7月7日,益建公司回复**公司称,地下车库延期交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单独分包的消防、人防工程没有及时完成所致,与益建公司无关。2021年8月30日,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向**公司下发《督办通知》,内容为:2021年8月26日对丽景豪庭21#-28#、30#-32#楼项目的质量巡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地下室部分底板积水严重、部分梁底、施工缝处露筋严重;2、地下室底板、顶板、剪力墙存在不同程度的渗漏现象;3、地下室顶板、剪力墙处被随意凿孔,存在野蛮施工现象。要求**公司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图纸内容对地下室渗漏问题进行排查。庭审中益建公司陈述,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督办通知》中提及的丽景豪庭21#-28#、30#-32#楼地下室积水、渗漏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明,如果属于益建公司的责任,可以从益建公司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益建公司向**公司报审的丽景豪庭21#-28#和30#-32#楼(包含相应区域地下室)结算金额系益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地下室中未完工的工程并未计入造价,另做甩项处理,**公司接受益建公司报审决算书已经予以认可。
另查,2016年10月10日,益建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脚手架承包合同书》,约定:丽景豪庭30#-32#楼(含地下室)工程内外架主楼综合单价为39元/平方米,地下车库单价为15元/平方米。2020年12月5日,益建公司与案外人达成的《丽景豪庭30#、31#、32#楼工程脚手架结算单》载明超时费482560.80元,其中30#楼外架124752元(2017.4.7至2018.9.25)、内架77484.60元;31#楼外架71758.80元(2017.6.1至2018.10.3)、内架73099.80元;32#楼外架64849.80元(2017.6.18至2018.10.15)、内架70615.80元(内架超时平均按60天)。
上述事实,有丽景豪庭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告、建设工程停工申请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书、丽景豪庭二期21#至28#楼及地下室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丽景豪庭30#至3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及决算报送移交清单、补充协议、30#至32#楼工程脚手架承包合同及结算单、安徽皖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工程款支付凭证、保证金支付凭证、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督办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益建公司与**公司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于2015年9月19日签订的《丽景豪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益建公司与**公司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及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公司是否欠益建公司工程款,益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是否应予支持。
1、丽景豪庭21#至28#楼8幢多层:2016年2月18日,益建公司作为施工方对丽景豪庭21#至28#楼8幢多层进行开工建设,至2017年11月28日完成施工,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2020年4月7日,益建公司与**公司双方盖章确认丽景豪庭21#至28#楼及相应区域地下室工程造价为45019470.04元(其中地下室工程造价为25049477.85元),**公司已经支付37315914元,欠工程款7703556.04元未付。根据益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丽景豪庭协议书》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即“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该部分合同总价的75%,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确定后,付至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至8栋多层2017年11月28日验收合格,**公司累计应当支付工程款为1200万元(合同价1600万元×75%,不含多层区域地下室合同价2400万元),至2020年4月7日8栋多层决算审核确定,**公司累计应当支付工程款为42768496.54元(45019470.04元×95%)。**公司至今仅支付工程款37315914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应当向益建公司支付8栋多层及相应区域地下室工程款计5452582.54元(42768496.54元-37315914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益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计算至2021年5月1日利息为226251.87元【5452582.54元×0.0385/360天×388天(2020.4.8-2021.5.1)】;剩余工程款2250973.50元(45019470.04元×5%)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公司退还给益建公司。根据**公司付款记录,截至2017年11月28日8幢多层验收合格,**公司累计付款为2400万元(含地下室),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同时益建公司以多层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外墙面全部施工完成拆除脚手架为节点分段主张的延期付款利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益建公司主张的超过本院认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2、关于丽景豪庭30#至32#楼3幢高层:2016年11月16日,益建公司作为施工方对丽景豪庭30#至32#楼3幢高层进行开工建设,至2020年6月2日完成施工,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2022年2月28日,经安徽皖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丽景豪庭30#至32#楼3幢高层(不含地下室)工程确定造价为24185041.24元。争议造价2008213.72元中:内墙满铺网格布和外墙满铺钢丝网金额493358.98元、架空层地面做法变更金额48291.26元、AP1和AP2配电柜进线电缆金额17892.73元、30#楼配电房增加设备基础金额1019.94元,均有**公司盖章确认的《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以及其工程部经办人签字,上述金额本院予以认定;材差调整价格1413969.51元系依据2019年7月19日益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确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电表箱安装费5933.42元、排水管阻火圈和防水插座施工费27747.88元,鉴定中三方对接时虽然**公司认可为益建公司施工,但由于该费用属于地下室部分的造价,故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对争议造价2008213.72元确认1974532.42元。结合鉴定机构确定的造价24185041.24元,丽景豪庭30#至32#楼3幢高层总造价为26159573.66元。关于地下室造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接受了益建公司报送的丽景豪庭30#-3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决算书、决算资料、32#楼补充决算书及资料、工程决算造价汇总表;2020年8月28日,**公司与益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确保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丽景豪庭30#至32#楼及相应地库(高层区域)的结算审计工作,若逾期未完成审计,**公司同意以益建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金额50445081.33元作为最终结算审定价”。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已经对双方于2015年9月19日签订的《丽景豪庭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决算时间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资料移交到城建档案馆,且在相关部门办理完竣工备案手续,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后6个月内审定”进行了变更。结合益建公司提交的丽景豪庭30#至32#楼及相应地库(高层区域)《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载明工程造价金额50445081.33中,包含地上建筑工程造价28408625.7元、地下室建筑工程造价21873593.73元、甲供材保管费20819.02325元、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142042.8787元,由于**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丽景豪庭30#至32#楼及相应地库(高层区域)的结算审计工作;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虽然不认可益建公司提交的竣工决算金额,但其仅申请对30#至32#楼高层地上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对地下室工程造价21873593.73元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反驳,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解释以及举证责任规则,本院对益建公司提交的丽景豪庭30#至32#楼及地下室工程的《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中地下室建筑工程造价21873593.73元予以采信;对地上建筑工程造价采信鉴定意见中确定金额和本院认定的争议金额计26159573.66元;因甲供材保管费20819.02325元、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142042.8787元,系益建公司估算金额,无甲供材料领料单和分包工程结算金额的证据,且本次委托造价鉴定总额中未涉及甲供材料费用,故本院对上述两项费用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益建公司可待证据补强后另行起诉。综上,本院认定丽景豪庭30#至32#楼及相应地库工程造价为48033167.39元(地上建筑工程造价26159573.66元+地下室建筑工程造价21873593.73元)。**公司已经支付28402981元,欠工程款19630186.39元未付。根据益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丽景豪庭协议书》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至2020年6月2日3幢高层验收合格,**公司累计应当支付工程款1800万元(合同价2400万元×75%,不含高层区域地下车库合同价1600万元),至**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结算审计,该时间节点**公司应当累计付至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即45631509.02元(48033167.39元×95%),**公司至今仅支付工程款28402981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应当向益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7228528.02元(45631509.02元-28402981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益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计算至2021年5月1日利息为294799.26元【17228528.02元×0.0385/360天×160天(2020.11.21-2021.5.1)】;剩余工程款2401658.37元(48033167.39元×5%))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公司退还给益建公司。根据**公司付款记录,截至2020年6月2日3幢高层验收合格,**公司累计付款为2831.6981万元(含地下车库),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同时益建公司以高层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外墙面全部施工完成拆除脚手架为节点分段主张的延期付款利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益建公司主张的超过本院认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应当向益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计22681110.56元(5452582.54元+17228528.02元)、利息计521051.13元(226251.87元+294799.26元,计算至2021年5月1日)以及后续利息。
二、关于益建公司主张由**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75万元是否应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益建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丽景豪庭协议书》约定向**公司缴纳了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公司已经退还225万元,尚欠75万元未退。根据协议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多层和高层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地下室工程虽然尚未验收,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益建公司原因造成,且多层及相应区域地下室双方于2020年4月7日已经结算,高层及相应区域地下室益建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已向**公司提交决算资料,并且益建公司此次主张工程款时已经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主张,综上,益建公司主张由**公司退还75万元履约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益建公司主张由**公司支付30#至32#楼误工损失即脚手架超时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根据益建公司提供的《丽景豪庭30#、31#、32#楼工程脚手架结算单》载明超时费482560.80元中外架和内架费用清单,即“30#楼外架124752元(2017.4.7-2018.9.25)、内架77484.60元;31#楼外架71758.80元(2017.6.1-2018.10.3)、内架73099.80元;32#楼外架64849.80元(2017.6.18-2018.10.15)、内架70615.80元(内架超时平均按60天),结合因**公司未及时办理丽景豪庭30#至32#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益建公司申请,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安徽长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益建公司自2017年4月18日起暂停主体工程施工,**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办理涉案高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实,本院认定因**公司原因造成脚手架超时时间76天(2017.4.18-2017.7.3),对其中30#楼认定超时造成的损失146188.6元(外架9040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76天=68704元;内架77484.60元)应当由**公司承担。根据脚手架结算单中超期计算的备注内容,31#、32#楼脚手架超时费属于扩大的损失,应当由益建公司自行承担。
四、关于益建公司主张债权在其承建涉案房产中优先受偿是否应当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本案益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在其承建涉案房产中优先受偿具有法律依据,但由于益建公司承建的地下室工程尚未验收,涉案8幢多层、3幢高层房屋**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12月、2020年12月对外出售交付,案涉房产已不具备向益建公司优先受偿的基础;且益建公司在诉讼中已经申请保全部分案涉房产,其权益可得到相应保护,故本院对益建公司主张其债权在其承建涉案房产中优先受偿不予支持。
五、关于益建公司请求由**公司退还代售房款839570元及利息是否应予支持。因代售房款系益建公司与**公司之间基于委托关系酿成的纠纷,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益建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六、关于**公司主张由益建公司完成丽景豪庭21-28号楼及30-32号楼的地下室剩余工程(电器安装等)施工是否应予支持。因**公司未明确地下室剩余工程的具体项目,且**公司拖欠益建公司巨额工程款未支付,益建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方,依法负有参加发包方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所需施工管理资料和协助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义务,所以,益建公司应当在丽景豪庭21-28号楼及30-32号楼的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向**公司提交施工资料,并协助**公司办理备案。
七、关于益建公司未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是否应当补足。**公司多层和高层合计已向益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5718895元中,包括50套房和6个车位抵工程款计24852895元,关于该部分款项的发票开具应当按照双方2018年2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执行,另出具增值税发票是益建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双方未将其作为合同义务进行约定,故本院对**公司要求由益建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不予支持。
八、关于**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支出的鉴定费20万元是否应当由益建公司承担。因**公司未按约定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益建公司报送的丽景豪庭30#-32#楼及相应地库(高层区域)的结算审计,**公司对反驳益建公司报送的决算金额负有举证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为了减少自身付款义务故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该20万元应当由**公司自行负担,其要求益建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681110.56元、利息521051.13元以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22681110.5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750000元。
三、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脚手架超时损失费146188.6元。
四、驳回原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反诉原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对丽景豪庭21#-28#和30#-32#楼地下室工程验收时,应当向反诉原告提供施工资料,并配合验收和备案。
六、驳回反诉原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0404元,由原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840元、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564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周思琦
人民陪审员 余锡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榕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附件一、丽景豪庭21#-28#多层付款明细表、丽景豪庭30#-32#高层付款明细表
附件二、丽景豪庭32幢房产抵付丽景豪庭21-28#楼工程款信息表、丽景豪庭32幢房产抵付丽景豪庭30-32#楼工程款信息表
附件一:
丽景豪庭21#-28#多层付款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1
2016.1.21
30
2
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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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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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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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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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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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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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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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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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
795.5914
16套房+1个车位
25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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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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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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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5
20
益建公司自认,**付款表上未记载该笔
32
2019.3.25
20
33
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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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
34
2020.1.31
40
合计:
3731.5914
备注:2020.9.18代付维修费2.025万元。ivstyle='text-align:center'>
丽景豪庭21#-28#多层付款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1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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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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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
795.5914
16套房+1个车位
25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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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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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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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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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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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建公司自认,**付款表上未记载该笔
32
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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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8
30
消费卡
34
20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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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731.5914
备注:2020.9.18代付维修费2.025万元。tml">
丽景豪庭21#-28#多层付款明细表
丽景豪庭21#-28#多层付款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1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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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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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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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9
795.5914
16套房+1个车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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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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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建公司自认,**付款表上未记载该笔
32
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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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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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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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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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5914
备注:2020.9.18代付维修费2.025万元。ght="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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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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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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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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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5
20
益建公司自认,**付款表上未记载该笔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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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
34
20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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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5914
备注:2020.9.18代付维修费2.025万元。ivstyle='text-align:center'>
丽景豪庭21#-28#多层付款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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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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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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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7.1.22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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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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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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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建公司自认,**付款表上未记载该笔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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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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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5914
备注:2020.9.18代付维修费2.025万元。tml">
丽景豪庭21#-28#多层付款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1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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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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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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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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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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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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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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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17.11.6
50
24
2018.2.9
795.5914
16套房+1个车位
25
2018.4.25
100
26
2019.1.31
100
27
2019.2.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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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
8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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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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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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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5
20
益建公司自认,**付款表上未记载该笔
32
2019.3.2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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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8
30
消费卡
34
20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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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731.5914
备注:2020.9.18代付维修费2.025万元。ivstyle='text-align:center'>
丽景豪庭21#-28#多层付款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1
2016.1.21
30
2
2016.1.28
20
3
201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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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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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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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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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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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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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8
20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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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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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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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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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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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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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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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1
22
2017.9.30
50
23
2017.11.6
50
24
2018.2.9
795.5914
16套房+1个车位
25
2018.4.25
100
26
2019.1.31
100
27
2019.2.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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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
84
29
2019.2.3
80
30
2019.3.1
12
31
2019.3.15
20
益建公司自认,**付款表上未记载该笔
32
2019.3.25
20
33
2019.4.28
30
消费卡
34
2020.1.31
40
合计:
3731.5914
备注:2020.9.18代付维修费2.025万元。
丽景豪庭30#-32#高层付款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1
2017.9.27
100.27
2
2017.9.29
99.73
3
2017.9.30
73
4
2017.10.1
27
5
2017.11.3
100
6
2017.11.21
19
7
2017.11.21
81
8
2017.12.4
100
9
2018.1.17
30
10
2018.2.9
1689.6981
34套房+5个车位
11
2018.2.13
150
12
2018.3.23
27
13
2018.3.23
73
14
2018.4.25
20
50-30
15
2018.12.10
10
91-81
16
2019.2.3
20
拓照公司代付
17
2019.2.3
100
冲抵应付保证金
18
2019.4.18
60
收据为60万,为消费卡+酒
19
2019.5.5
10
20
2020.1.24
2
21
2020.1.31
40
22
2020.8.28
5
23
2020.9.15
0.6
资料费
24
2021.2.10
3
凭证上为3万
合计:
2840.2981
备注:2021.6.18代付维修费0.2万元。
附件二:
丽景豪庭32幢房产抵付丽景豪庭21--28#楼工程款信息表
楼号
面积(单位:㎡)
车库款抵工程款(单位:元)
房款抵工程款(单位:元)
备注
201
95.92
489192
车库款抵工程款40000元,房款抵工程款7915914元,合计为7955914元。
501
95.92
489192
801
95.92
489192
1101
95.92
489192
302
94.46
481746
602
94.46
481746
902
94.46
481746
1902
94.46
481746
403
94.46
481746
703
94.46
481746
1003
94.46
481746
1203
94.46
481746
1503
94.46
40000
481746
1603
94.46
481746
13A04
111.93
570843
17A04
111.93
570843
合计
1552.14
40000
7915914
丽景豪庭32幢房产抵付丽景豪庭30--32#楼工程款信息表
楼号
面积(单位:㎡)
车库款抵工程款(单位:元)
房款抵工程款(单位:元)
备注
301
95.92
489192
车库款抵工程款300000元,房款抵工程款16596981元,合计为16896981元。
401
95.92
489192
601
95.92
489192
901
95.92
489192
1001
95.92
489192
17A01
95.92
489192
1901
95.92
489192
202
94.46
60000
481746
402
94.46
481746
502
94.46
481746
702
94.46
481746
802
94.46
60000
481746
1702
94.46
481746
17A02
94.46
481746
203
94.46
481746
303
94.46
481746
503
94.46
481746
603
94.46
481746
803
94.46
60000
481746
903
94.46
481746
13A03
94.46
481746
1703
94.46
60000
481746
17A03
94.46
481746
1002
94.46
481746
1102
94.46
481746
13A02
94.46
481746
1502
94.46
481746
1602
94.46
481746
1903
94.46
481746
404
111.93
570843
1904
111.93
60000
570843
31-202
93.63
477513
31-1902
93.63
477513
31-1903
93.63
477513
合计
3254.31
300000
1659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