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异40号
异议人(案外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946756。
法定代表人:刘高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开发区翠湖五路循环园(奥盛冶金)1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1548209Q。
法定代表人:黄河钦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建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对执行铜陵市时代名门XX楼XXX室提出书面异议。2022年7月25日,益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益建公司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益建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江山红
审判员 洪 峰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