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23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两矿一公司龙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972867。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9467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依法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资金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