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2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9467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701元,依法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