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2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9467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701元,依法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