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206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86886829W。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9467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8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