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

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平七彩免烧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南隅村。
法定代表人:孙其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平七彩免烧瓦厂。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蔡家村。
经营者:***,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平七彩免烧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