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某某平七彩免烧瓦厂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银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3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平七彩免烧瓦厂。
被执行人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平七彩免烧瓦厂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31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鼓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