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4民初1530号
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魏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6元,减半收取计14393元,由原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