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6民初124号
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玉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黎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火原,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13日,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514元,减半收取162757元,由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 哲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刘汝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双
书记员邵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