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2451号
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8号(元泰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黎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当日向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截止2022年4月24日,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然没有预缴该案的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仁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