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1304号
原告:佛山市越达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沙村第南中街横二巷6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5PDD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应根,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顺江社区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8259892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廖电波,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越达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电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揭应根,被告廖电波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清理服务费45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以45000元为基数,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27日为5805.63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3日,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市政管理办公室承接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道(广州环城高速-大方水闸)大方箱涵清疏工程,但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施工,却将案涉项目发包给被告廖电波。被告廖电波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箱涵、管道疏通及沙井清理协议》,将上述清淤项目交给原告施工。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30日,合同清理费用总价为38万元;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完成50%工作量并经验收合格,付10万元的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付20万元,其余的款项最终验收完成合格后于2019年5月份之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按质按量完成淤泥清理工作,被告廖电波先后共支付了335000元,剩余45000元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
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辩称,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案涉合同不知情,也并无向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包或转分包。
被告廖电波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廖电波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原告起诉被告廖电波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在2021年向湖南省汨罗市法院对被告廖电波提起了诉讼,汨罗市法院出具了裁定书认为廖电波并非适格被告,2022年原告再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重复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粤0606民初22196号,本案已经是原告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第三次提起诉讼,故原告对被告廖电波的重复诉讼是恶意的诉讼行为;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故原告的主张不应当支持。
原告及被告廖电波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XX建设大道(广州环城高速-大方水闸)的大方箱涵工程,施工内容为拆除路面、拆除基础及箱涵清淤等,施工工期为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10月20日。
后被告廖电波作为XX建设大道(广州环城高速-大方水闸)的大方箱涵清疏工程清淤工程项目部经办人与原告签订了《箱涵、管道疏通及沙井清理协议》,约定工作名称为XX建设大道(广州环城高速-大方水闸)的大方箱涵清疏工程,工作地点为XX建设大道(广州环城高速-大方水闸)的大方箱涵,工作内容为委托原告清理箱涵、暗(明)渠、管道内淤泥并进行疏通,完工后用全程视频录像作为验收证明资料;合作期限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30日(工期5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委托方通知为准;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完成50%工作量并经验收合格付10万元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付20万元,其余的款项最终验收完成合格后于2019年5月份之前付清。协议还约定如中途退场的,受托***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从2018年11月开始进场施工,但直至2019年2月仍未完成全部工作。2021年4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廖电波催收剩余工程款,被告廖电波提出未做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扣减,***回复“合作伙伴不愿意”,被告廖电波回复“他们不愿意我就愿意了?”,***回复“老板我们辛苦做了两个多月才验收的就一点尾数帮忙结了吧”,被告廖电波再次要求“你把减的数算出来”“我款到了就给你”,原告***“老总工程款我那一份少一万行吧”,被告廖电波未接受原告方案。
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廖电波对已付工程款为335000元的事实没有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承包方,其辩称未向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包或转分包,但未提供施工日志、施工款项发放台账或转、分包合同等证据,需承担相应的举证后果,本院认定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箱涵、管道疏通及沙井清理协议》的合同相对人。
经查明,原告即未按《箱涵、管道疏通及沙井清理协议》约定工期(50个工天)内完成工作任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全部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被告廖电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对被告廖电波关于尚有部分工程没有完成的主张没有异议,并同意扣减部分工程款,本院采信被告廖电波的陈述,确认原告未完成全部清疏工程。
原告未完成全部清疏工程,其要求委托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查明,工程尾款为45000元,该款项金额与《箱涵、管道疏通及沙井清理协议》中约定原告中途退场的违约金基本相当,委托方拒绝继续支付进度款、尾款合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越达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2.57元(原告佛山市越达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越达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