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2民初1989号
原告:云浮市中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路口直入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顺江社区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平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中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中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6元,撤诉减半收取90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中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麦绮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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