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顺江社区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1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粤5303民初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5303民初6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而上诉人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在上诉人所在地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或者被上诉人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程序公正,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云浮市云安区工业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淑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