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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居镇顺江社区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 上诉人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粤5303民初4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5303民初42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广东汉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钩机租赁合同,合同所盖甲方处印章并非上诉人的公章也非上诉人的印章,因此不能依据该合同约定管辖地。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也实际无履行过相应的租赁合同,因此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程序公正,特向贵院申请,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的钩机,用于位于云浮市云安区云浮市工业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项目(一期)进行施工,故,合同履行地是云浮市云安区。被上诉人选择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淑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