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立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元存,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宁利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尹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西宁利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本院(2019)甘050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02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存芳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