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91民初5279号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秦立公,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安京楚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7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伟,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长城公司)与被告淮安京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楚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被告京楚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庆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水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合同货款496994.75元及利息(以496994.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年的4.75%自2020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24日签订两份低压开关柜、变频器柜的《采购合同》,交货期分别是15天、10天,价格分别是499000元和32999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截止2020年9月15日,被告仅支付331998.25元,剩余496994.75元经多次催要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京楚环保公司辩称,对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无异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41449.65元未到支付时间;同时,合同约定的是进口品牌ABB、施耐德以及西门子等,但原告私自将货物更换为国产品牌,应当扣除差价50863.8元及其往返柬埔寨的差旅费139217.77元,对于该违约行为,其保留追索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0日,原告天水长城公司(卖方)与被告京楚环保公司(买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货物为:MCC进线柜(双电源切换开关:ABB/西门子/ASCO/施耐德,柜内元器件品牌:施耐德)、MCC抽屉柜(柜内元器件品牌:施耐德)、变频器柜(柜内元器件品牌:施耐德)、PLC电源柜、PLC控制柜,金额合计499000元…付款方式为:1、预付款25%,卖方安排订货;2、提货款25%,卖方在设备货物到货后通知买方,并提供如下文件(卖方提供本合同100%加盖财务章提货款收据、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满足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的所有技术文件)买方收到上述有效文件审核无误后两日内安排支付;3、集港款40%,卖方完成上海港集港后,拿到集港验收单后,两日内支付,遇节假日顺延;4、调试款5%,货到交货地点调试合格后两日内支付,遇节假日顺延。4、质保金5%,系统性能测试完成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十八个月(货到现场并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12月,以先到为准),因卖方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者更换维修,质保期顺延…交货期:15天(合同生效后)…
2019年12月24日,原告天水长城公司(卖方)与被告京楚环保公司(买方)再次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货物为:进线柜、出线柜、变频柜,金额合计329993元…付款方式:预付款25%,卖方安排订货;2、提货款65%,卖方在设备货物到货后通知买方,并提供如下文件(卖方提供本合同100%加盖财务章提货款收据、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满足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的所有技术文件)买方收到上述有效文件审核无误后两日内安排支付;3、调试款5%,买方取得业主方签署的验收证书后两日内支付。4、质保金5%,收到业主最终验收证书后两日内支付。5、因卖方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者更换维修,质保期顺延…交货期:10天(合同生效后)…
2020年1月4日,原告天水长城公司向被告京楚环保公司交付MNS低压开关柜、低压柜资料、低压柜母线及螺丝等。1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GGD低压开关柜、低压柜资料、低压柜母线及螺丝等。3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PLC壳体、柜门钥匙。8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变频器、接触器、接触器辅助、变频器中英文说明书、变频器线、变频器面板、变频器线路板等。2020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分别为499000元、3299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2020年9月15日,被告京楚环保公司已支付货款331998.25元。
2021年9月22日,200MWHFO/LNGPOWERPLANTPROJECTMANAGINGOFFICE向原告天水长城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我公司《柬埔寨200MW急建重油/天然气双燃料电厂EPC项目》(合同号:CHMC-21019-HT302012)于2020年12月14日起投入使用,贵公司生产的该项目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和原水处理系统供的低压电气柜运行稳定良好。
关于工程是否经过业主验收,原告天水长城公司还提供验收证书一份,该份文件显示的是对11套引擎机组截止2020年12月14日的验收,被告京楚环保公司辩称业主的验收是对整个水系统进行验收,而该项验收尚未完成,如最终验收合格也不会仅向原告出具运行良好的证明,应一并出具验收证书。
关于货物调换,原告天水长城公司辩称系被告京楚环保公司为赶工期,应其要求更换,而被告辩称系原告自行更换,并曾要求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未果,还提供了技术协议、现场照片、往返费用票据清单等。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发货清单、发票、证明、验收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京楚环保公司已经使用并安装了原告天水长城公司提供的货物,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明能证实水系统现运行良好,可作为调试款以及之前款项的付款依据,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过柬埔寨方的最终验收,且双方就货物更换问题产生争议,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相关事实。综合全案考虑,为衡平双方利益,对原告天水长城公司主张的除质保金5%外的货款787543.35元,扣除已付款331998.25元,即455545.1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天水长城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京楚环保公司辩称的差旅费、货物差价,双方均可另案主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京楚环保公司曾与原告天水长城公司多次进行协商,但附带尽早解封、分期付款等条件,亦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而不能作为完全付款的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京楚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货款455545.1元;
二、驳回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计4377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被告淮安京楚环保有限公司负担7370元,由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1)。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