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51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荣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