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784号之一
原告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7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即查封被告西安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1,21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安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王宇银行存款881,212.8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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