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304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柳秀导,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金龙湖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30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1月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9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2020年1月9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0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4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0年1月9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1321104.6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30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璐
审判员***
审判员易**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