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电机物流有限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电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7054065G,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70467196,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旺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1056674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32号传化公路港物流5号物流办公大楼5-1-02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被告湘潭电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机物流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旺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件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6民初9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中旺公司诉称:2019年至2021年,中旺公司与湘潭电机物流公司多次发生运输合同往来,由中旺公司承运湘潭电机物流公司的叶片、风电、水箱等货物。经双方对账,湘潭电机物流公司确认截至2022年1月31日欠运输款23200846.56元,但之后未付款。湘潭电机公司是湘潭电机物流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湘潭电机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1.湘潭电机物流公司支付运输款23200846.56元及逾期利息;2.湘潭电机公司对湘潭电机物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被告湘潭电机物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湘潭电机物流公司与中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湘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中旺公司提交的对账确认函中虽然载明“履行中如有争议,各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应当理解为因对账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纠纷可适用该条款管辖,但是运输合同的其余争议仍应当适用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一重要条款;3.该对账函不是湘潭电机物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应当驳回中旺公司的起诉。 原审被告湘潭电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湘潭电机公司与中旺公司无合同关系,湘潭电机物流公司与中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湘潭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请求驳回中旺公司的起诉。 原审原告中旺公司针对湘潭电机物流公司、湘潭电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1.虽然中旺公司与湘潭电机物流公司在数份合同中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但是双方在之后的对账确认函中已经将争议管辖变更为各自所在地法院,视为双方对管辖做出有效变更,中旺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所以本案应当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对账确认函由中旺公司制作并携带至湘潭电机物流公司,交由湘潭电机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加盖公章。请求驳回湘潭电机物流公司、湘潭电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产生纠纷向湘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双方之后在对账确认函中明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视为双方对于管辖条款进行变更,所以应当以对账确认函的内容确定管辖。中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所以一审法院依法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湘潭电机物流公司、湘潭电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湘潭电机物流公司、湘潭电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皆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上诉理由分别同一审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 被上诉人中旺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虽然案涉运输协议约定有仲裁条款,但对账确认函形成时间晚于运输协议,且双方在该书面函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书面函约定内容应视为双方对管辖条款进行了变更,一审以对账确认函约定条款确定一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湘潭电机物流公司、湘潭电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