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2887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304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页“(2022)湘0304民初2887号”补正为“(2021)湘0304民初2887号”,第十一页“审判长**”补正为“审判长***”,“审判员***”补正为“审判员**”。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婧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