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2268号之二 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5777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70467196。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23)鲁0791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