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2268号之一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5777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704671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8元,保全费256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