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967号

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含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高新区B区24座。

法定代表人:罗海亮。

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