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963号
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含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费杰婷。
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由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