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瑞普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963号

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含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费杰婷。

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由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