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含树。
被执行人:北京裕华创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7层701。
法定代表人:崔柠。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301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7.13798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300.01元,扣除执行费385元,应发还申请执行人31915.0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301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