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年丰泽科技有限公司、钟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421号

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含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年***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院**楼**17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年***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0.5元,由原告***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