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7018号
申请执行人:***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9768714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含树。
被执行人:江阴景煜然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6648391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山路2号8幢108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景煜然贸易有限公司(景煜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工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9)苏0281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41596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景煜然公司现已停业;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与庞英共有)名下位于江阴市××村××幢××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设立抵押且由另案查封在先,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名下(车牌号:苏B5××××)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且同意不处置上述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执行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设立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上述财产,且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或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