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通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与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体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667065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州通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体育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9031245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地址:景县西城墙路东侧广厦南苑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70060355P。
法定代表人:景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号环城花园8-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99462L。
法定代表人:史希峰,公司经理。
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通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通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通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