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204号
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街9号。
法定代表人:苏爱英,职务:董事长。
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桦甸大街340号。
负责人:尹士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班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