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2024号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5层9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风神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城西小花效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风神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650元(原告已预交30800元),由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