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5197号
原告:常州市恒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东岱村78号。
法定代表人:袁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风神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城西小花效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恒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风神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恒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恒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恒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