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

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4355号
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天目山路以东(万象城商贸园10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288590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修诚,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294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