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执保394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天目山路以东(万象城商贸园10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288590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294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国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