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25执保85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6)鲁1525民初3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