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

冠县力信商砼有限公司;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25执保85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6)鲁1525民初3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