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41号
原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津县城东环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华,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涛,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铁西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辉,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