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59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忠,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州市宁津县城东环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臧永军。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重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大学西路1156号东附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昊南。
被告:德州龙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佰利金湖湾二期AZ8号楼4-5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济中。
原告***与被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重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德州龙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文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