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财保50号
申请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立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东环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臧永军,经理。
申请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到期执行款630万元,保全金额630万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李俊芹名下坐落于运河开发区农资综合楼100号的房产提供担保,产权证号:鲁德字第S4121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到期执行款6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