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82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东环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保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强制执行,已经将款案执行到位。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吉祥花园的7号楼1单元101室、7号楼1单元201室、7号楼1单元301室、7号楼1单元401室、7号楼1单元501室、7号楼1单元102室、7号楼1单元202室、7号楼1单元402室、7号楼1单元502室、7号楼2单元101室、7号楼2单元201室、7号楼2单元301室、7号楼2单元501室、7号楼2单元302室、7号楼2单元402室、7号楼2单元502室、16号楼1单元201室、16号楼1单元301室、16号楼1单元401室、16号楼1单元501室、16号楼1单元601室、16号楼1单元102室、16号楼1单元202室、16号楼1单元602室、16号楼2单元101室、16号楼2单元201室、16号楼2单元401室、16号楼2单元501室、16号楼2单元102室、16号楼2单元202室、16号楼2单元302室、16号楼2单元402室、16号楼2单元502室33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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