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8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东环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保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0148.22元(含执行费77462.5元)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