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德州经济开发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异15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办事处新河东路南侧115号门市。
负责人:田建新,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东环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1份、债权转让通知书1份。
本院查明,2021年9月15日,德州经济开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其(2015)德开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债权以24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所有(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并将转让事实通知到债务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德州经济开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现***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莹
审判员 李文桥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树超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异15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办事处新河东路南侧115号门市。
负责人:田建新,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东环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1份、债权转让通知书1份。
本院查明,2021年9月15日,德州经济开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其(2015)德开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债权以24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所有(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并将转让事实通知到债务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德州经济开发***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现***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莹
审判员 李文桥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