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恢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亿达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岳庄钢材市场三区。
经营者:张晓晨。
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县城中心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70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世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司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