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恢17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亿达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岳庄钢材市场三区
经营者:张晓晨,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县城中心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贵。
关于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亿达钢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700.50元。因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9700.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世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