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恢174-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亿达钢材经销处
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9700.50元。冻结期间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世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云龙